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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立人VM株式会社と被告江蘇中匨輸出入株式会社との間の外国仲裁判断の承認および執行の申請(2019)

申请人VM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汇進行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裁判所 武漢海事裁判所

ケース番号 2018 E 72 Xie Wai Ren No.1((2018)鄂72协外认1号之一)

決定日 2019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所レベル 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手続き ファーストインスタンス

訴訟の種類 民事訴訟

ケースの種類 シミュレーション例

トピック) 外国仲裁判断の承認と執行 仲裁と調停

編集者 CJオブザーバー

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訴訟定书
(2018)<72xE1><XNUMXxEXNUMX><XNUMXxXNUMX><XNUMXxXNUMX>XNUMX<XNUMXxXNUMX>XNUMX<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XNUMXD><XNUMXxXNUMXD><XNUMXxXNUMXD><XNUMXxXNUMXF><XNUMXxXNUMXF><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AE><XNUMXxAE><XNUMXxAE><XNUMXxAE>号<XNUMXxAXNUMX>XNUMX号之一
申请人:VM有限公司(Valentine Maritime Ltd.)。住所地:利比里亚共和国蒙罗维亚布罗德路**(80BroadStreet、Monrovia、Liberia)。
法定代表人:Najjad Ahmad Zeenni、世界公司董事TTL。
委任托诉讼代理人:罗赟、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任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汇進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忠宇、公公司总经理。
委任托诉讼代理人:吴福洪、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任托诉讼代理人:吴萱、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天舜工有限公司。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双️村** / div>
法定代表人:周冰、公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VM有限公司(Valentine Maritime Ltd.)(以下简称VM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被申请人江苏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在收到本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鄂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申请人中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申请人中汇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鄂民辖终36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VM公司申请称,2007年9月,申请人VM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汇公司、被申请人南京天舜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舜公司)在中国南京签订造船合同,约定由申请人VM公司向被申请人中汇公司、被申请人天舜公司购买一艘船舶(船号为TS0717)。根据该合同第13条的约定,若各方对由该合同所引起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产生的任何争议,该争议应按照英国法律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英国伦敦通过仲裁解决。之后,因就船舶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申请人VM公司启动仲裁程序。仲裁庭于2017年5月12日就该合同纠纷作出仲裁裁决,于2017年6月5日出具更正及澄清在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于2017年10月13日就申请人VM公司因仲裁产生的费用作出费用金额的裁决。上述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申请人VM公司现向本院申请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仲裁庭在英国伦敦就申请人VM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汇公司、被申请人天舜公司造船合同纠纷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含备忘录)及费用金额的裁决。申请人VM公司同时在申请书中列出了各项费用的利息计算标准和金额。
被申请人中汇公司陈述意见称、被申请人天舜公司的不知晓境外仲裁一事、涉案仲裁裁决具有《纽約公約》第五条第一事(乙)项规定的未接获関連する指派仲裁员または仲仲仲仲之仲仲裁、Or因別故、致未能申辩者」的情形、因智、请求法院入力予承认。在申请书中列出的利息计仲裁准和金额不予认可。
被申請<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AF><XNUMXxAF>人天<XNUMXxEXNUMX><XNUMXxXNUMX><XNUMXxXNUMX>陳公司未向本院<XNUMXxEXNUMX><XNUMXxXNUMX><XNUMXxXNUMX><XNUMXxXNUMX><XNUMXxXNUMX><XNUMXxXNUMX>文意<XNUMXxAXNUMX><XNUMXxAXNUMX><XNUMXxAXNUMX><XNUMXxAXNUMX>。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7年9月21日,申请人VM公司作为买方,被申请人中汇公司、被申请人天舜公司共同作为卖方,签订了编号为07SINOWAY-S208的造船合同,约定卖方同意在被申请人天舜公司处设计、建造、下水、装配和完成、销售并交付一艘120米铺管驳船,买方同意从卖方处购买、接收上述船舶,并支付船舶价款,被申请人中汇公司、被申请人天舜公司连带并各自对本合同的履行负有责任。该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合同各方之间因本合同(或合同任何条款规定)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且该争议不能由合同各方自行解决,则该争议应按照英国法律在英国伦敦通过仲裁解决。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将任何此类争议提交仲裁。任何一方的仲裁请求中均应述明由该方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并具体说明该方要求仲裁的问题。另一方应在收到仲裁请求通知后的二十日内指定第二名仲裁员。由此指定的两名仲裁员随后选择第三名仲裁员,由此指定的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以解决该等争议。若另一方未能如前所述,在收到仲裁要求通知后二十日内,任命第二名仲裁员,该方将被认为接受指定仲裁方任命的仲裁员为自己一方的仲裁员,在此情况下,仲裁由该仲裁员独任的仲裁庭进行。另外,当双方按上述办法分别指定的仲裁员未能在第二名仲裁员被任命后二十天内对第三名仲裁员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上述两名仲裁员所代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英国法院或有管辖权的英国其他官方组织来任命第三名仲裁员。除非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上诉,否则,由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视情况而定)的多数做出的仲裁裁决,对本合同双方都是终局的、确定的和有约束力的。”上述合同项下船舶交付后,买卖双方就船舶质量发生争议。2014年7月21日,申请人律师通过邮件向两名被申请人发出启动仲裁程序的通知。申请人指定IanGaunt先生作为仲裁员,并提议仲裁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2012)进行。2014年8月12日,两名被申请人的律师通过邮件指定CliveAston先生作为仲裁员,并同意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2012)进行仲裁。随后,IanGaunt先生和CliveAston先生根据上述规则共同指定DennisFry先生作为第三名仲裁员并担任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2017年3月6日至9日,仲裁庭在英国伦敦进行庭审,双方当事人均指派代理人参加了庭审。2017年5月12日,仲裁庭在英国伦敦作出仲裁裁决(除费用金额外的最终裁决)。2017年6月5日,仲裁庭作出备忘录,对上述仲裁裁决部分内容进行更正与澄清。2017年10月13日,仲裁庭在英国伦敦作出费用金额的裁决。上述裁决及备忘录均已向当事人送达。
涉案仲裁裁决系临時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商领域外作出事海事仲裁决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入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利执行的财執行羅人执行人、被申请人天舜公司的実地均位在中华人民商江苏省南京市、在本院管辖臨、故本院対本案具有管辖権。
涉案仲裁裁决系临時仲裁庭根入英国仲仲仲裁出、中国和仲仲裁《纽協定公約》的缔協定国、外国仲裁已到1987年4月22日作出的発言声明的情形、故的協定《纽協定公的約》的规定取行审查。
申请人VM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造船合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名被申请人ρ出启PIN仲裁程序的密后、被申请人律师代表两名被申请人回复邮件指定仲裁员、訪問了仲裁、因綱请人中汇公司関係仲裁请人天舜公司仲裁仲裁仲裁的抗辩仲裁適用。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約公約》第五条第一令(乙)项以到第二分類规定的コメント绝承认的情形、本院承认ǎ力。
申请人VM公司虽在申请书中列出了利息的计算ا准和金额、しかし、公司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時申请执行涉案仲裁决、故本院家本案中不対利息的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約》第三条、《中华人民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長程序法》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に関する仲裁<中华人民商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由DennisFry先生、IanGaunt先生、CliveAston先生组成的仲裁庭在英国伦敦就申请人VM有限公司(Valentine Maritime Ltd.)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天舜船舶有限公司之间造船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决(含更正及澄清在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备忘录)以及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的费用金额的裁决。
頂申请费人民币500元、由被申请人江苏中汇進行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天舜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TTL许泽民
审判员万怡
人民陪审员李素清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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