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ポータル-CJO

中国の法律と公式の公文書を英語で探す

英語アラビア語中国語(簡体字)オランダ語フランス語ドイツ語ヒンディー語イタリア語日本語韓国語ポルトガル語ロシア語スペイン語スウェーデン語ヘブライ語インドネシア語ベトナム語タイ語トルコ語マレー語

申立人IHSGlobalLimitedと被告XinjiangMarkor Chemical Industry Co.、Ltd。の間の承認および執行の申請(2019)

申请人信息管理服务全球有限公司与被请人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裁判所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ケース番号 2018 Hu 01 Xie Wai Ren No.23((2018)沪01协外认23号)

決定日 2019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所レベル 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手続き ファーストインスタンス

訴訟の種類 民事訴訟

ケースの種類 シミュレーション例

トピック) 外国仲裁判断の承認と執行 仲裁と調停

編集者 CJオブザーバ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定书
(2018)<01xE23><XNUMXxEXNUMX>XNUMX<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XNUMXD>十字<XNUMXxXNUMXF><XNUMXxXNUMXF>外<XNUMXxEXNUMX><XNUMXxAE><XNUMXxEXNUMX><XNUMXxAXNUMX>XNUMX号
申请人:信息管理服务全球有限責任会社(HIS Global Limited)、イングランド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伯克郡布拉克内尔奥尔德伯里国会大厦RG128FZ。
法定代表人:クリストファー・マクラフリン、董事。
委任托诉讼代理人:袁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任托诉讼代理人:蓝天、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自治区巴州库尔勒经济技
法定代表人:宋志民、董事TTL。
委任托诉讼代理人:可达、公司员工。
申请人信息管理服务全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18第07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信息管理公司申请称,2016年1月20日,信息管理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专用化学品公司收购识别(商业提案)》,约定由信息管理公司向XX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2016年3月17日,信息管理公司、美克公司和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号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一方由XX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公司)。后美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并无理由单方面中止合同,构成违约。信息管理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根据《专用化学品公司收购识别(商业提案)》中的仲裁条款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7月3日,仲裁庭作出2018第071号仲裁裁决,裁决美克公司向信息管理公司支付第二费费用的利息、第三期和第四期费用及相应利息、仲裁费用、法律费用等支出,合计380,839.13美元和202,959.46新加坡元。美克公司至今仍未能履行仲裁裁决项下的付款义务,故信息管理公司提起本案申请。
被申请人美克公司陈述意见称、涉案仲裁裁决手合《纽約公仲》仲裁下:一、不之時不订立合法有効率仲裁协议。首先、《专用化学品公司収购识加(商业サポート)》和《一号补充协议》上没有信息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報加盖公司印章、也没有公司的授権文件、信息管理公司提供的申请书以不公证仲上的地址与案涉合同中记ダウンロード的公司地址不一、故対信息管理公司是否礼合同的的异议。管理公司是合的仲、《专用化学品公司収购识加(商业旗)》中点了两種不同的争议解决条令、即第6.7条的仲裁条令和第双方关于争议解决是进行仲裁或者诉讼的意图是不明确的、故仲裁条款属无效条款。二、信息管理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商驻は国使领馆认证。新加坡使领馆以及中国公证机関連公证认证以确认ر中英文内容的一致性、不張合法定言。
本院<XNUMXxEXNUMX><XNUMXxBB><XNUMXxBB><XNUMXxEXNUMX><XNUMXxXNUMXF><XNUMXxEXNUMX><XNUMXxAE><XNUMXxAXNUMX><XNUMXxEXNUMX>
2016年1月20日,信息管理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专用化学品公司收购识别(商业提案)》,约定由信息管理公司向XX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其中,该合同第6.7条约定:“法律选择,本协议依照新加坡法律解释执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提交的任何争议应当按照当时有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的仲裁规则在新加坡提交仲裁并最终解决”。第6.11条约定:“诉讼时效,除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诉讼应自行为发生日起,或者起诉方合理发现该诉讼事由之日起两(2)年内(以较晚者为准),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2016年3月17日、信息管理公司、美克公司和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号补充协议》、約定将合同一方由XX集团有限公司変更是美克公司。
2017年10月10日、信息管理公司以美克公司未按時計同約定支付服务费、単面面談合同、成成违約是由、依ダウンロード《专用官品公司収购识加(商业城)》中的仲裁条任言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立仲裁申请。
2018年7月3日,仲裁庭作出2018第071号仲裁裁决,裁决:1、美克公司向信息管理公司支付第二期费用的利息,以187,500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7年1月23日按照3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5%的合同利率(即5.632%)计算;2、美克公司向信息管理公司支付第三期费用262,500美元以及以262,500美元为本金、以高于3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5%的合同利率即5.632%计算利息,从2016年5月14日至付款日期(包括首尾两天);3、美克公司向信息管理公司支付作为损害或作为恢复原状的合理金额75,000美元,以及以75,000美元为本金,自仲裁日期到支付金额的日期(两个日期包括在内),按照3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上5%的合同利率即5.632%计算的利息;4、美克公司向信息管理公司支付仲裁费用42,959.46新加坡元;5、美克公司应当向信息管理公司支付固定数额160,000新加坡元的法律费用和其他在仲裁中支出的费用。后美克公司至今仍未能履行仲裁裁决项下的付款义务,故信息管理公司提起本案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是、本案系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リード、美克公司在美克(上海)精潔化工有限公司持有12.72%股份、美克公司的财人民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対本案享有管辖権利。根仲《承认恩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約》(継続简称“《纽約公約》”)第一条的规定、由な自然人仲裁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国家的领土内作出、而在的一OT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時、アメリカ本公約。鉴到涉案仲裁裁决系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部新加坡境内偅仲裁中心議冚坡地偅仲裁中心議冚坡地偅仲裁中心議冚坡地偅仲裁仲裁仲裁坡州仲裁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中国和新加坡均是》第四条规定的文件、仲仲裁裁决差外国仲裁人之間的仲裁协议、対是否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的判断の為《纽約公約》的相関連规定決定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不之幅是否立有効率的仲裁协议;二、信息管理公司提供的仲裁決定决是交渉合《纽約公約》规定的形式
関係する第一に争议焦点。没有信息管理公司的授権文件、信息管理公司礼的申请书頼公证報上的地址与案涉合同中记ダウンロード的公司地址不一致、対信息管理公司是報是合同的的管理异议。 、信息管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関連公司注册信息材料、授権結托书以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信息管理公司是合法存续的公司。 )》和《一号补充协议》中代表信息管理公司签字許系執行公司的授名代表JOHNPAGE、虽然した未加盖信息管理公司公章対授権利代表JOHNPAGE签卓合同的行是予以认可換依関ペア合提起仲徳、在仲断パー程中美克公司対信息管理公司的合同徳资格也から未立過异议。认证的公司注册信息记ダウンロード的地址不尽迫、しかし公司名是臨的、呼案涉合同是信息管理公司真・情報的表示。美克公司対信息管理公司的合同行為资格立的异议缺収集事を和識管理、本院不予采信。
被申请人美克公司还认为《专用化学品公司收购识别(商业提案)》即便存在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跟该合同第6.11条约定的诉讼条款存在冲突,仲裁条款亦无效。本院注意到,《专用化学品公司收购识别(商业提案)》第6.7条规定:“本协议依照新加坡法律解释执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提交的任何争议应当按照当时有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的仲裁规则在新加坡提交仲裁并最终解决。”第6.11条约定:“诉讼时效,除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诉讼应自行为发生日起来,或者起诉方合理发现该诉讼事由之日起两(2)年内(以较晚者为准),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院认为,《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除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根据《纽约公约》的该条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判定应当首先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时,适用裁决所在地法律进行判定。根据上述第6.7条之规定,当事人意在选择新加坡法律作为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新加坡上诉法院在InsigmaTechnologyCoLtdv.AlstonTechnologyLtd[2009]3SLR(R)一案中认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有意通过仲裁解决任何争议,即使协议中的某些方面可能含糊不清,不一致,不完整或缺少某些细节,只要仲裁可以在不损害任何一方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并且生效,即可实施这种仲裁意愿,这种意愿不会导致仲裁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考虑和期待。该案的判决认定的基本原则对本案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也具有约束力,由于上述第6.7条系双方之间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条款,双方之间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是明确的,属于有效的仲裁条款。从合同解释的角度来看,第6.11条并非争议解决条款,双方在该条中意在对诉讼时效期限进行约定,即便该条中出现“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字眼,主要是涉及到诉讼时效而非具有排除仲裁管辖的意图。因此,第6.7条仲裁条款的效力并不受到第6.11条之影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被申请人美克公司认为仲裁条款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仲裁请人美克公司认是仲裁裁决书未经公证认证、相承的収译件也经超過公证认证、不徳合承认与执行仲仲裁裁决的本《纽約公約》第四条规定:一、声请承认不执行之一造、是取前条所称之承认不执行、今告声请時提具:(甲)原裁决之正本(乙)第二条所名协定之原本または戦いか副本。二、倘仲裁决オル协定所用文字非是報仲决地所在国之桁文字、声请承认加执行裁决之一仏审核、申请人信息管理公司向本院領了经過公证认证的仲裁裁决外国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判断外国仲裁决地的官方文字作出的情形下、本案所涉仲裁裁决是依裁新加坡的官方语言之一英文做出、故不请人美克公司的ピーター项反辩缺通事仲仲仲裁、故不请人美克公司的交渉法禁仲仲裁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の仲裁仲裁判断本院亦不予采信。
待臣《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所作的2018年071号仲裁裁决。
出し申请费人民币39,037.42元、由被申请人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線黄英
审判员杨苏
审判员任明艳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月

©2020Guodong Du and MengYu。 全著作権所有。 GuodongDuおよびMengYuの書面による事前の同意なしに、フレーミングまたは同様の手段を含むコンテンツの再公開または再配布は禁止されてい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