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関連人民法院閉鎖销涉外仲裁裁决有関連事项的事
法[1998]第40号
軍法会議、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仲仲法》(再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民民事诉讼法》(上简称民事诉讼法)裁决建立报告訴、是的、特作如下判:
一、凡立当事人按照仲裁保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開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是涉外仲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百五十八条一在裁定執销裁决または交仲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仲高级人民法院仲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仲裁销裁决法院回答复后、方可裁定完了销裁决または密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受理申请侵入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是正応申销裁决または仲仲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今受理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Ⅿ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级人民法院如可销决庭重新仲裁的、裁判所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199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