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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会議および地方人民政府の組織法(2015年)

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四级人民政府組织法

法律の種類 法律

発行機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任委員会

公布日 2015 年 8 月 29 日

発効日 2015 年 8 月 29 日

有効性ステータス 有効な

アプリケーションの範囲 全国の

トピック) 憲法

編集者 CJオブザーバ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別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四级人民政府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ディレクトリ
第XNUMX章一般規定
二章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
第四章地方四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附则
第XNUMX章一般規定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決定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定義常务団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
二章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権力机関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立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選举;县、自治县、不定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選択民称選択举。
地方XNUMX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生办法由選択举法规定。
第六条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任任期五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本本行政禁止的審情况和的际権、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礼触的定義下、見出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和国务院法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市的実現情况和答际権、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序触的取下、適用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批部后回、合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和国务院法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列职権:
(一)在本行政行政内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決議常务譲渡员会决议的露出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行政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ρ展计划、预算以適用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州行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循環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行政事项;
(四)選択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的組员;
(五)選択举省長、副省長、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县長、副县長、区長、副区長。
(六)選択举本级人民法院院
(七)選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的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調査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変または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的不性当的决议;
(十一)取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性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
(十三)保护四種经济群织的合法権利益;
(十四)余多民族的権利利;
(十五)余宪法和卑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同和婚姻自由等同项権利利。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列职権利:
(一)在本行政行政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決議常务委任员会决议的露出和执行;
(二)在职権利范围内通過和ρ布决议;
(三)根収入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行政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立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行政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行政内的民政工作的実装计划;
(六)選択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選択举乡NL、副乡NL、镇NL、副镇NL;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必要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的和劳PIN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生成、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生成、维护社会秩序、存公民的人の権利利、民主権利和然的権利利;
(十一)保护四種经济群织的合法権利益;
(十二)余多民族的権利利;
(十三)虚宪法和卑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同和婚姻自由等同项権利利。
少数民族然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主职権利的時間時間、民族采取的合民族特点的的選択施。
县级上的地方別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権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的組民员和由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事件院检長長请元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部员会批事
第十一条地方三级人民代表会議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過五分之一上代表提议、可临時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解決会议、選択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長
预的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主持。每任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改善会议、由上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部员会主招。
县级的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時速、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的的地方会議会议者民代表会議会议決定秘秘书長表人;副秘书長的人選択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設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左代表中選択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宣任期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関連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関連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首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間隔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定主席团的安排組织代表開展活PL、建议、批评和意见、で负责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時間時間、選択举主席团。由主座团主持会议、訪問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副主席是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時間、每年選択择的関連系本審群众切身利和社会普在関連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年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的专项工作报检查、開会视調査、调研等活PL;听取和立代表和群众対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時間的作、向本级人民代表会报告。
第十六条地方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任第一次会议、在本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選举収益后的两TT月内、由上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or者乡、民族乡、镇上の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政府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检検院检郡長、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導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决定、可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地方XNUMX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時間、主席团、常务譲渡员会、本专门委任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Orerо交有関連专门評员会审议、上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議表决。
县级的的地方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的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联名、見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立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権范围内的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辞列入大会议程、Orer先交有関連专门結员会审议、立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辞列入行列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会議表决前、馬人待撤回的、经主席团可、会议対する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評運営常务結员会立的対四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報员会的办事机説会有関連机関連和組织研究評決负责回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立的対四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主席团交有関連机論和組织研究部理帰负责回答复。
第二十条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通過行選択举和通通過决议、以女代表的過半数通越。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的組立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XNUMX、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县長、副县長、区長、副知事長、乡長、副乡長、镇長、副镇長、人民法院長、人民检調査院检郡長的人選択、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または人民代表大会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上の书面联名、立候補者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夫书面联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構成员、人民政府领導人员、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检局院检郡長、時間選択人。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導人员的時計選択人。不同選択区または者選択举単位選択出立代表選酝酿、联合立目目者。
主席团提名的時間選択者ノ、每一代表与∥他代表联合提名的時間選択人床、均不得超過剰候補名额。
提名人選当如すると介绍所提名的時計選人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主任、秘书長、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選挙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導人员、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检選挙院检検査長年選挙表一般選挙多手、選挙行差额選択举;如果提名的時間選択人只有者、也可等额選択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導人员的議多上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委任员的選挙選得選挙選選得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選挙議議選挙市選挙举办法中规定選挙差额数、進行差额選択举。如果提名的目目桃手合選択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進行行選択举。后、選挙行预選、根取在预選中得票再立顺序、按照選択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選挙選人名単、選挙選举。
县级的的地方追加级人民代表大会换任選举本级国家机関連领導人员時、提名、酝酿時選択人的時間不得少在两天。
第二十三条選択举采用無记名投票法。
第二十四条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選举本级国家机関連领導人员、获得過半数選択票的時間選択人勝超過高選択名额時、以得票多的有選択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選。
获得過半数選択票的当選択投票用紙投票候補名额時、立候補名额評行選択举。 、确定時計選択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立候補名额的選行選举可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行行、也可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行行。
臨行選択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副主任、委任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導人员時、依首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令的规定、确定差额数、進行差额選択举。
第二十五条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選択常务委任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TTL、委任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县長、副县長、区長、副区長、乡長、副乡長、镇長、副镇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检院院检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的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時間時間、主席团、常务委任员会または者十分之一年代表联名、人民法院院TTL、人民检調査院检郡長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時速、主席团または者五分之一上代表联名、可立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長、副乡、镇長、副镇長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当写明罢免理由。
见。在主席团会议上立的申辩意见宮书面立的申辩意见。
向县级的的地方追加级人民代表大会立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本会议表决;オルン由主席团提议、经主会议决定、群织调查会议根加调查結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導人员、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检調査院检長長、叔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辞职、由友决定是辞事を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辞執职;大会闭会期時、見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立职、由常务結员会决定是辞接名职。常务首员会决定接長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经上一级人民检調査院检攻長提请臨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辞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NL、副乡TTL、镇NL、副镇NL、見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立职、由大会决定是辞接受執职。
第二十八条地方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時速、代表十人上联名可书面立対本级人民政府和従民民法院、人民检官院的問題询案。対象、質询的问题和内容。
質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質询机関連立主席团会议、大会主会议正者有関連的专门団员会会议上口头回答复、自者由事询机関連书面回答复。有権列席会议、ρ表意见;主席团认是決定的時間時間、可責任回答复質询案的情况报告印ਮ
質询案以口头回答复的、自当由受質询机関連负责人到会回答复;質询案以书面回答复的、今当由受定询机関連负责人签題。
第二十九条在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時速、代表的動議有関連地方国家机関連上询问、由有関連机関連議人解説。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任员会、教育科文化卫生委任员会等专门与员会;县、自治县、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入需要、可設定法制委任员会、财政经济譲渡员会等专门委任员会。
部主任员和委任员的人選択、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オーバー。在大会闭会期時間、常务首员会会長任专门部员会的当部主任任员和常务結员会会议通オーバー。
意見帓门部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評员会领導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関連议案;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組織织関連組織问题的调查団员会。
主席团または者十分之一上代表书面联名、見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組织
调查部员会由主任委任员、副主任委任员和団员委員会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主会议通オーバー。
调查団员会報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立调查报告。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審案。
第三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每任期会议通過的代表资格审查委任员会、大职権至本任人民代表会任期会满是止。
第三十三条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任期第一次会議议開始、到下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是止。
第三十四条地方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譲渡员会組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任员会会议上的ρ言和表决、不受决。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犯闭会期時間、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称员会许可、不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如果因是犯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関連立即向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または者常务部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地方四级人民代表会議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会議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時間時、国家根費需要给予往バック的旅费和卓的物質上的提案または补贴。
第三十七条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者評価原選挙区選択民または原選举単位和人民群众強密切联系、听取和を他们的意见和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設定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席原選挙举単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定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選択民、有代表三人多的居民街または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立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者原選択举単位的监田;县、自治县、不定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選民的监督。
地方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選举単位和選択民有権者時罢免自己選択出的代表。
第三十九条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任代表职务的時間時間、由原選択举単位または者由原選挙区選択民补選​​択。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市立常务委任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追加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設定机関連、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適用报告作。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設定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選択举主任、副主任指定人、秘书長、団员加人組成。
县、自治县、不定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選举主任、副主任名人和結员今人組成。
常务団员会的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執行机関連、审判机関連和检調査机関連职务;如果支持任职务、必须向常务委任员会司去常务部员会的职务。
常务結员会組大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過八千万的省不超過八十五人;
(二)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過八百万的区的市不超過五十当;
(三)县、自治县、不啓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過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指定区的市、市辖区不超過四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依州市民代表大会市市辖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依照前幕规定、按密財确定。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ⅲ。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每任期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任任期委員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和国务院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時間、根取本市的審情况和無际権、在不同宪法、法律、国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法规相業手的法下、全国人民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批評報報、全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部员会和国务院説案。
第四十四条县级的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大列职権利:
(一)在本行政行政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決議常务委任员会决议的露出和执行;
(二)领導または主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選択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会議议;
(四)讨论、决定本州行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循環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保全事项;
(五)根購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対本行政行政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変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調査院的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対面机関連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取取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決放常务譲渡员会的不性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性命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時間、决定副省長、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县長、副知事、副知事、副知事、自治区主席、市長、州長、县TTL、区長和人民法院院报上一级人民检検査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審员会意案;
(十)根関省長、自治区主席、市長、州長、县長、区長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長、厅長、局長、委任员会主任、科長任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案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委員会织法和人民检検事委員会织更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审判委任员会委員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検事副检射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検査院检伝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根委員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事件立立的和在直辖判判立的中级的任免、根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検事检郡長的提名、决定人民检調査院分院检調査長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時間、决定密销参松別集団员和人民法院副院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間隔、补選択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欠選挙;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名称号。
第四十五条常务譲渡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四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団员会的决议、由常务結员会以基構成员的過半数通越。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主任会议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立見常务結员会职権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员会
县级的的地方大会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专门結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务称员会立入常务団员会职権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的专门委任员会审议、立报告、再提请常务譲渡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設定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組成人员五人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連员三人長联名、見向本级常务员务员员职権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結员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在常务結员会会议期間隔、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立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組大人员五人民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属员会集员名勝、見向常务譲渡员会书面立対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調査院的質询案。立询案必须写明質询対象、性询的问题和内容。
質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質询机関連在常务結员会会会议上条者有関連帓门結员会会议上口头答有権列席会议、ρ表意见;主任会议认是決定時間時間、可責任回答复質询案的情况报告印ρ会议。
質询案以口头回答复的、今的由受質询机関連负责人到会回答复;質询案以书面回答复的、今当由受立询机関連负责人签題、由主任会议印人员。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員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長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立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主任、副主任組主任会议。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任员会主任因是健康情况許可工作または缺位的時間時間、由常务結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選択名代表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長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定立代表资格审查団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任员会的主任委任员、副主任委任员和委员的人選択、由常务委任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結员会組员中提名、常务団员会会议通オーバー。
第五十一条代表资格审查譲渡员会审查代表的選択举是辞合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主任会议または五分之一上的常务結员会会员书面联名、見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提议組织関組織员会
调查団员会由主任委任员、副主任委任员和章员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任员会組员和О別代表中提名、提请家会议通オーバー。
调查団员会報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立调查报告。常务委任员会根報调查団员会的报告、可作出相決定决议。
第五十三条常务譲渡员会根購入工作希望、設定办事机目和しく他工作机から。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可在地区設定工作机地。
市辖区、不転換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可在街道弁事立工作机所。作机委員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組织代表大会立力、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譲渡员会交办的监督、選択举以下位О別工作、世界向常务団员会报告作。
第四章地方四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条地方四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関連、是地方行政级国家行政机関連。
第五十五条地方四级人民政府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関連负责執报告作。县级上的地方委員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時間、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负责連結报告作。
全国地方四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と一领導下的国家行政机関連、都服から国务院。
地方四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主行政职権。
第五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立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十分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秘书長、厅TTL、局TTL、委任员会主任等組成。
县、自治县、不定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由县、副县、市長、副市長、区長、副区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副乡
第五十七条新的一円人民政府领導人员依法選択举を生后、今当在两OT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長厅NL、局長、団员会主任、部長。
第五十八条地方四级人民政府每任任期五年。
第五十九条县级的的地方四级人民政府武下列职権利: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決議常务譲渡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関連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適用施、ρ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導する別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変または者撤销実別工作部门的不定当的命令、会話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定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的规定任免、許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関連行政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ρ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行政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円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政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腫瘍、计划卓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的和劳PIN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生成、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生成、维护社会秩序、存公民的人の権利利、民主権利和然的権利利;
(七)保护四種经济群织的合法権利益;
(八)余夫民族的権利利和尊会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防内通議民族為居地方依照宪法和義位行行政自治、帮助主民報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化事业;
(九)余宪法和卑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同和婚姻自由等、项権利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関連交办的ر他事项。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適用法、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選択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部常务部员会案政府規制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議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人民政府以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説案。
依照前出规定務规章、须经ここで级政府常务会议または人者会議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過列职権利: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関連决定和命令、ρ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行政内的经济和社会ρ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行政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的和劳PIN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生成、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生成、维护社会秩序、存公民的人の権利利、民主権利和然的権利利;
(四)保护四種经济群织的合法権利益;
(五)余夫民族的権利利和尊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余宪法和卑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同和婚姻自由等、项権利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ر他事项。
市長区主席、市長、州長、县長、区長、乡長、镇長负责制。
省長、自治区主席、市長、州知事、县長、区長、乡長、镇長分、主持地方市長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四级人民政府会议分是本会议和常务会议。家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本成员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法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齢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书長組成。县、自治县、不立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分高由县TTL、副县TTL、市TTL、副市長、区長、副区長組成。省長、自治区主席、市長、州長、县長、区長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本会议人民政府本会議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状況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会長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四条地方四级人民政府根購入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設定的五的工作部门。
县级的的地方追加级人民政府設定审计机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任员会等作部门的設定立、增加、减少または合合、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国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説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設定立、增加、减少オル者合入、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領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益案。
第六十五条別厅、局、委任员会、科分、第五厅長、局長、主任、科長、在高的時間時間的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管理主任、在事務所的時間目良い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立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立书長一人、副秘书長者。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一领導、と依規制法または国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導または者领導。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行政部门受人民政府
四六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選択当协助立立在本行政行政不源自管理的管理国家机関連、企业、事业単位長行作、倒和执行了和政策。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五的時間時計、经国务院批准、批准上国出机関連。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分的時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設定立区公所、作是的的派出机関連。
市辖区、不定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設定立上街道办事的、作是する的派出机関連。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の九常务団员会、根加本法和を际情况、対执行中的问题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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