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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の立法法(2015)

立法

法律の種類 法律

発行機関 全国人民会議

公布日 2015 年 3 月 15 日

発効日 2015 年 3 月 15 日

有効性ステータス 有効な

アプリケーションの範囲 全国の

トピック) 憲法

編集者 CJオブザーバー

中<XNUMXxEXNUMX><XNUMXxXNUMXD><XNUMXxXNUMXD>人民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XNUMX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過
根再2015年3月15日第XNUMX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関連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的决定》印刷)
ディレクトリ
第XNUMX章一般規定
二章法
第一节立法権利限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法解釈释
第五节再度规定
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
第二节规章
第五章検閲検案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XNUMX章一般規定
第一条是了规范立法活XNUMX、馬国家立法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システム、ρ挥立法律引领和推PIN、見和P展社会主义民主、順推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され宪法、生成本法。
第二条法律、規制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的作成、修改和废止、定定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我有関連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応頂循環宪合基原则、以经济建立法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産党的领導、坚持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第四条立法認定当依照法定的権利留和程序、から国家堅体利益出液、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立法議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開、議人民通過多種立法公起、立法活π
科学的地规定公民、コー和③別組织的権利利与义务、国家机関連権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測定当明确、実行、具有针対性和可执行性。
二章法
第一节立法権利限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部员会大国家立法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令的和О他的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制定和修改判当由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立的О他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時間、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的法法行分补完和修改、しかし是不得同年法律的基本则相監視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法法:
(一)国主権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調査院的組織生、組织和职権利;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行政区制度、基層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XNUMXxEXNUMX><XNUMXxBD><XNUMXxBD><XNUMXxXNUMXA><XNUMXxBD>;
(五)対公民政治権利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施施和的罚;
(六)税種的決定立、税率的确定和税収上収管理等税収用
(七)対非国有财的上収、上用;
(八)民事訴訟;
(九)通貨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AF><XNUMXxAF><XNUMXxXNUMX>セプト<XNUMXxAE><XNUMXxAE>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決员会挙法的ر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処罰法规、しかし是有関連法规刑罚、対公民政治権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法制度等事项排除。
第十条授承認决定承認当明确授承認的目的、事项、范围、UID
授承認的UID不得超過五年、しかし是授承認决定有规定的あり。
加授承認机関連する当在授承認付与完了满的六T月挙、向授承認机関連报告授承認决定承認的情况、完了承認是免許可許可承認権的意见;任继续権権的、可立賛賛意见、由女人民代表大会許敬继续権権的意见;円常务譲渡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授権立法事项、经オーバーすると、检验、立法的条件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及時取法。
第十二条被授承認机関連権力。格按照授承認决定勢被授予的権力。
被授承認机関連不得将被授予的権力転換授给∥他机関連。
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個人定务称员会可根適用改革プラグ展的権、决定就管理等领域的共同事项授権在的伊内在部地方暂時调定する者暂時表権権的部规定。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結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局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专门委任员会、最高人民代表大会员会、最高人民代表大会员会、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
八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Orr先交有関連性专门委任员会审议、ガイド员列入会议议分意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任员会审议的時効、見邀请馬人列席会議议、PX表意见。
第十六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的法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時間、可先向常务譲渡员会立、经常务称员会会議议依照本法第章第三节规定的有関連程序审议后、决定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譲渡员会向大会評議议作審、または人民代表大会審議议作審。
常务譲渡员会依照前尽规定审议法案、今通過多種形式審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况予以反馈;专门委任员会和常务称员会作机部審議議法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常务譲渡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案、当在会议举行的一男前将法草案ρ给代表。
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案、大会議会议听取審人的審議者、由四代表团進行行审议。
実代表团审议法案時、馬人発案人听取意见、立询问。
組織代表团审议法案時、根取代表团的待、有関連机関連、組織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案、由有関連性专门審员会進行行审议、向主席团立审议意见、常印ρ会议。
第二十条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案、由雄審员会根審議議团和問題審議员会的审议意见、対主議議行一审议、向主議团立审议、対議的不定见測定当在审议結果报告中予以説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過后、印ρ会议。
第二十一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会議会议议程的法案、重要時、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議開会代表团团回会议、就則案中的会議问题听取上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行行讨论、更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就法案中的状況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選択的有関連代表行讨论、入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案、在交付表决前、馬人待改回的、これ的説明解、经主席团順、訪問通报告、対越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論案在审议中有熟问题待進行一杯研究的、经主席团立、由大会家会议决定、勝授権常务譲渡员会根的代表的意见進行一æ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的授権常务譲渡员会根読代表的意见進行一審审议、立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条草案修改論经四代表团审议、由世結员会根審議議团的审议意见進行行修改、立法草案表决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過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結员NL会议可向常务譲渡员会立法案、由常务称员会会议审议。
全国务院、中央军事結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調査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专门結员会、見向常务結员会立法案、由委任员長会议决定列入常务称员会会议议、立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譲渡员会会议议程。如果結员NL会议认是法案有収束问题役進行一プ研究、今建议委員人民賛完善后再行常务結员会基。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任员会組別员十人上の联名、見向常务審员会立条案、由結员TTL会议决定是報列入常务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断列入常务部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会議员会会议议程。
专门委任员会审议的時効、見邀请馬人列席会議议、PX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結员会会议议程的法案、除分情况外、今当在会议举行的七良い将事草案ρ给常务団员会組员。
常务結员会会议审议法案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务結员会会议议程的法案、一般的当经三次常务委任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結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案、在議会议上听取馬人的説明、由分組会议行行初出审议。
常务結员会会议二次审议法案、在議会议上听取法審議员会関連法草案修改情况和書问题的汇报、由分組会议進行一杯审议。
常务審議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案、在議会议上听取法審議员会関連法草案审议結果的报告、由分組議议対法草案修改審議行审议。
常务譲渡员会审议法案時、根適用目的、会会议または人民会议、対法草案中的三问题進行行讨论。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任员会会议议程的考え案、四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经两次常务結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儀事项较是単一審議经一次常务委任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常务譲渡员会分組会议审议法案時、馬人と当派人听取意见、取询问。
常务結员会分集会议审议法案時、根加小組的常、有関連机関連、組织的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審議员会会议议程的法案、由有関連的专门審議员会進行行审议、立审议意见、印ρ常务譲渡员会会议。
有関連的专门委任员会审议法案時、可邀请О別专门委任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ρ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審議员会議议议程的考え案、由敬審员会納納常务審员会議議员、有関連的专门団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堂面審議意见、审计议結果报審議議审计计议実报告議審議劥審議审议意见没有采纳
法律審员会审议法案時、法当邀请有関連专门審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ρ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专门審员会审议法案時、当召開集会议审议、根源権、熟有関連机関連、組织派有関連负责人説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专门結员会之幅法草案的詳細问题意见不一致時、当向公员長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任员会会议议程的論案、会結员会、有関連的专门結员会和常务委任员会作机条は听取議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一采取座谈会。
義案有関連问题专业性较强、議進行可行性评价的、見当来開论证会、听取有関連专家、部门和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部面面的意见。论证情况
関係案有関連问题在状況意见分歧または者涉加利益関連関係调固、頼進行行听证的、今当召開听证会、听取有関連基層和集団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听证情况測定当向常务譲渡员会报告。
常务譲渡员会工作机立て当将法草案ρ送相関連领地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以及有関連部门、構成织和专家追跡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譲员会会议议程的法案、公布常务公布会会议后将法草案改瑘会会议后将法草案改瑘会会議议后将法草案改瑘公布、しかし是经社员長会议决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時間内不少在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測定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列入常务審議员会会议议程的法案、常务結员会工作机も適用集整理分構成审议的意见和部方面立的意见以员会和事、印़常务結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拟提请常务譲渡员会会议审议通過的法案、在法委员会立审议結果报告前、常务务员会工作机、评估情况由道結员会在审议結果报告中予以法。
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任员会会议议程的法案、在交付表决前、馬人待執回的、してる説明员長会议順、私向常务委任员会报告、対する法案审议即行终
第四十一条条草案修改論经常务委任员会会议审议、由曲審議员会根納常务委任员会組成员的审议意见長巷礼審議草案表决集団员的過半通通。
伊草案表决招交付常务委任员会会议表决前、結员TTL会议根実务委任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
単独表决的条法经常务委任员会会议表决后、審员長会议根実単独表决的情况、可决定将事草案表决利議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任员会議议审议的考え案、因四方面対議評議議議議、可行性等熟議问题立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その他经オーバー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審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審员NL会议向常务審员会报告、今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対多部法中涉加同クラス事项的当条条進行行修改、一投票立法案的、经委员長会议决定、可合定表决、也一分表决。
第四十四条常务署名员会通過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卓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法解釈释
第四十五条法解釈释権利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
法律有故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解释:
(一)法的规定需要進行一法确的含义的;
(二)法生成后出法新的情况、法明确法法依測定的。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任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調査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专门委任员会以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部员会見通人民代表部常务员会员臨务员会员。
第四十七条常务譲渡员会作机論研究拟订法解释草案、由結员長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任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論解释草案经常务審员会会议审议、由徳延员会根納常务委任员会組员的审议意见進行审议、修改、ダウンロード解释草案决
第四十九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招由常务譲渡员会集組员的過半数通オーバー、由常务委任员会ρ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的法律解釈释同法解釈有法解釈力。
第五节再度规定
第五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比較立务団员会加强対立法作的組织协调、ρ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行動。
第五十二条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通過立法规划、立立法计划等言、加强対立法制定立法筹安排。论证评估、根取经济社会PHP展和民主法治建立的権、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立法止時性、针対性和系性。立法规划和立立法计划由結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作机立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立按照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的待、官議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関係的专门委任员会、常务結员会工作机見は提前参与有関連方面的法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委員法草案、いつ有関連的专门与员会委任员会工作机委員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草案、可吸収相関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オル者委托有関連专家、教学科健単位、社会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立法案、法案法案法草案文本適用法案、適用法分的参阅资料。修改理論的、適用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対照文本。法性、可行性和XNUMX内容、法案起草過程中対法分歧意见的协调法理情况。
第三五十五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決员会立的法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馬人​​有権撤回。
第五十六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審議会議会议表决未获得通過的法案、如果防人认是必须議投票、可按照道规定的程序重新立、由主席团、招员長会议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法律法当明确规定日日期。
第五十八条签表公布法律的主席令
法律签表公布后、及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報以在全国范围内pul行的报纸上事取。
在常务譲渡员会公报上事登的法文本是には员会​​文本。
第五十九条法的修改和废止程序、プログラム本章的有関連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法律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被废止的、除由О別法规定废結により法律的登録、由国家主席签主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法草案与О他法相関連规定不一致的、馬人的当予以転換、適用法理意见、屈折時定当定定的议案。
法律委任员会和有関連的专门譲渡员会审议法案時、认是賛修評議者废止О別法相関連规定的、法定規定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法根適用内容欲、法分编、章、节、条、法、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カセット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割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表。
法則题的题注的解決明生成机関連、通過日期。经過修改的法、法当依次五明修改机関連、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法规定明确臨有関連国家机関連专门事项作出配提携的設定规定的、有関連国家机関連法一年内作出规定、から〈规定。有関連国家机関未能在伊内作出配互法的规定的、立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解説情况。
第六十三条別人民代表大会有関係的专门献员会、常务結员会工作机見は構成廇対有関係法または道中有関連规定進行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今当向常务団员会报言。
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工作机委員
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取宪法和法、制定法法规。
行政法规取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是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管理职権的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かつ国务院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頂务委任员会的授権决定先作的行政法规、经過越制检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時、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個人と常务委任员会生成法。
国务院国立法计划中的务务院务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法制机部行為当取時跟踪了解国务院XNUMX部门落すると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連织协调和督賛指導。
国务院有関連部门认是受国法规的、国务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裁法规由国务院有関連部门オル者国务院法制机立负责起草、規制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所組织起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的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しかし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変形。
第六十八条執行法规起草工作報后、起草単位評価当将草案
国务院法制机部検閲国务院立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改、审查报告検取草案七问题作出述明。
第六十九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組织確認有関連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卓国务院令公布。
有関国防建的行政法规、可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結员会主席共同签管国务院、中央军事結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行政法规签卓公布后、及時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XNUMX以在全国范围内pul行的报纸上事
在国务院公报上官登的行政法规文本是✓通文本。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適用
立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加的常务譲渡员会根購入本市的審情况和と际権、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業触的低い下、規制城乡建行為与管理、環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規制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許可有规定的。決定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州、自治区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対报请批優的地方性法规、規制宪法、法法规和本省、自治区法规。不規制触的、規制在四T月内予以章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在対报请批准的決定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進行行审查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挙触的、自治区公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比較的市、经济特区観測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部的较大的市を訪、開立法区立市開立立法立法规的白、骤和時間、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設定区的市的人口周、地域面积、经济社会ρ展情况以基立法委託求、立法立法権素确定、国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
自治州の人民代表大会の常务称员会あり依照本条第二法规定主法区の市議地方性法规的职権利。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府市、经济特区観測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作成的地方性法规、涉越本条第二列规定事项范围目、继续有権
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法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是执行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権本行政行政的と际情况作的规定的事项;
(二)国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ر別事项国家尚未立法または条者条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立区的市、自治州根源本地方的性情况和加际権、先選地方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または者規制法规生効率后、地方性法规同法または者行政法规相我触的规定には、許可机
自治州根購入本条第一令、第二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下定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法规定的事项。
再現地方性法规、対定め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经济特区経済特区経済特区経済特区范围内納施。
第七十五条民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会有権利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付定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称员会批報员会批報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批部后生効率。
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可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対法和州法规的规定作出変通规定、しかし不得违背聖または条条法规的定原则、不得対宪法和民行政公治法规定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変形通规定。
七十六条规定本行政行政特的状況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当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度。
七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案的立、审议和表决程序、根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XNUMX级人民政府会织法、出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箱一审议的机立て立审议結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改。
第七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ρ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譲渡员会ρ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の员会表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操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
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的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ρ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公布后、臨時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っぱ上男取。
在常务譲渡员会公报上事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文本是✓親文本。
第二节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題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付机所、自由納義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指揮、在本部门的権利限范围内、作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襲当は、执行法または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行為的事项。 ر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権利力または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国八十一条涉及两国国务院部门职承認范围的事项、国務请国务院受行政法规または国国国务院有関部门联合作成规章。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定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自治州法、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作成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を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是执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領本行政行政行政事项。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源本条第一令、第二令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下到城乡建設定与管理、循環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議事地方政府规章、涉個人事事项范围デルタ的、继续有効率。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観測的市、经济特区観測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部的较大的市建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国自民市民開口自治姄章的時間、称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会常务譲渡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原民法规的時間同地。
しかし、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議、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を施满两年任继续加施规章所规定的許可制立的、今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運営者常务譲渡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適用、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設定定减损公民、法人和類別構成织権利利オル者增加私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受程序、プログラム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部门规章を当经部务会议または者会議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を当经政府常务会议または人者会議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部门规章由部门首TTL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TTL、自治区主席、市長または自治州州長
第八十六条部门规章签卓公布后、後時在国务院公报または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裂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時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XNUMX以帰在本行政行政范围内pul行的报纸上事
在国务院公报または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事登的规章文本修正ا親文本。
第五章検閲検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規制力、適合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業触。
第八十八条法的効率高在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有効力高等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効率高等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生産的规章的効率的高在本州行政内的設定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生産的规章。
第九十条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則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変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取授許可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変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立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部门规章之幅、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時間具有取力、在四自的権利限范围内回。
第九十二条同一机関連定定法、地方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规章、特定规定与慣规定不一致的、定定定的规定;新的规定与定的规定不一致的、今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条条条条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规章不溯死既往往
第九十四条法律之幅対同一事项的新的保護规定与定的特良规定不一致、不可能确定如何法時、由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任决。
行政法规之幅対同一事项的新的保護规定与定的特的规定不一致、不可能确定如何自由時、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幅不一致時、由有関連机関連依照下列规定的権利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関連作成的新的保護规定与定的特的规定不一致時、由生成机関連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休対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可能确定如何時、由国务院立意见、国务院认是正当国国性法规的、今决定在部地方认是法当国部门规章的、法規制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幅、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幅対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時、由国务院裁决。
根取得授承認立法规与法规定不一致、不可确定如何番用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任决。
九十六条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関連机関連則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定定定定定章定定定定定定章
(一)超越右限的;
(二)基準法违反加入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幅対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取取消変または者取取销取取性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是不定当、取取消以改変または取取销的;
(五)<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BF>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改変または者取销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规章的権利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権利改変または定务譲渡员会制定的不定定定条定务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定条例和単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有権利ダウンロード销同宪法和律相業触的行政法规、有権閉鎖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覚条定条性法规、有権福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定条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権利改変または取取销不定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権改変する者著作销的的常务譲渡员会作成的和批准的不定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有権利ダウンロード销本级人民政府取消的不定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権改変または官引销下一级人民政府作成的不定当的规章;
(七)授承認机関連有権利プラグ销被授承認机関連的超越授承認范围オル者违背授許可目的的法规、高時か取り销授権。
第九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规章を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関連机関連条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部员会きれい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与员会和国务院提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和国务院的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和国务院定案;自治条例、単行条例报、定則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変形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案;地方政府规章委員当同時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称员会立案;決定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代表规章常务譲渡员会和人民政府提案案;
(五)根取授権利受的法规測定当报授権决定规定的机関連法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罰案時、法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変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任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調査院和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与员会认是法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一行条例宪、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部员会书面立序行审查的待、由常务譲渡员会作机所分送有関連专门結员会進行行审查、主意见。
前出规定入力四別国家机関連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組织以評公民认是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同単行条例同宪法または务与员会书的建议、由常务結员会工作机上行研究、規制時、送有関連的专门結员会進行行审查、立意见。
有関連的专门委任员会和常务譲渡员会工作机面した検閲报送される考え的规范性文件行主PL审查。
第一百条別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任员会、常务譲渡员会作机条在审查、研究中认是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一行条例同宪法機関者会見触的、研究意见;也可由利関連员会与有関連的专门結员会、常务譲渡员会工作机管来開联合审查会议、応受机是否修改的意见、で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条定员会和有関連性专门称员会または常务譲渡员会工作机部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協議员会、有関連的专门委任员会、常务結员会作机定根前定规定、向選択机関連立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定机関連按照所提意见対管法规、地方儀法规進行修改または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協議员会、有関連的专门委任员会、常务委任员会作机条经审查、研究认是決定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同宪法オルス法相序悲訳長会议立予以章销的议案、建议、由結员TTL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任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主人民代表大会有関連的专门結员会和常务結员会工作机委員は按照规定任、将审查、研究情况向立审查建议的国家机関、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社会公開。
第一百零二条刻他接受定案的机関連対报送罰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単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一的原则、由接受定的机
第六章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中央军事結员会根適用宪法和法、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結员会入总部、军兵種、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留道和中央军事功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コマンド、在О権利取范围院、作成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譲渡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調査院作出的审判、检検工作中事法解釈解释、立法解釈针法解釈法解釈、定文合立法解釈、原则和原意。四十五条解釈规定情况的、法解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立法解釈释的臨法解釈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調査院作出的起审判、检検査工作中事法解釈的解释、今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説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調査院展開审判机関連和检調査机関連、不得作出最高法解釈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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