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ポータル-CJO

中国の法律と公式の公文書を英語で探す

英語アラビア語中国語(簡体字)オランダ語フランス語ドイツ語ヒンディー語イタリア語日本語韓国語ポルトガル語ロシア語スペイン語スウェーデン語ヘブライ語インドネシア語ベトナム語タイ語トルコ語マレー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の有機法(19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织法

法律の種類 法律

発行機関 全国人民会議

公布日 1982 年 12 月 10 日

発効日 1982 年 12 月 10 日

有効性ステータス 有効な

アプリケーションの範囲 全国の

トピック) 憲法

編集者 CJオブザーバ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勤有関連规定召集。
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選举成后的两全内由上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招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議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十月挙、将開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三事项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時集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良い前令的规定。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選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進行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根入手代表资格审查結员会立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オル者确定的と代表大会を、在每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典。
補欠選挙補欠選挙補欠選挙補欠選挙规定補欠選挙资格审查。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選択举単位構成代表团。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立的関連会議会议的決評项;在会议期時間、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项议案動議审议長または上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または会議集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対审议的议案ρ表意见。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継続会议、選択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長
预表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部员会主持。
第六条主席团主持着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互推的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推選択常务主席表人、召集委員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秘書书的、在秘书長领導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副秘书TLSM人。副秘书NL的人選由主席团决定。
四八条国务院的組员、中央军事結员会的組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检局院检郡長、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関机関、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人民代表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権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四代表团审议、または决交有関連专门称员会审议、下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行表决
第十条一位代表团または人民代表大会、その他人民代表大会职権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会列入会议程、または专门称员会审议、立是断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辞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馬人待撤回的、対的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対を宪我修改案、法案和置か他议案的通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我有関連规定。
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部员NL、副委任员NL、秘书TTL、委任员的人選択、中华人民主席、副主席的人選択、中央军事委任员会主席的人選択、最高人民法院检検長的人選択、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購入
第十四条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キン別国员的人選択、中央军事章员会解放主席民员的人選択、依照宪合有関連规定提名。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位的的代表团または主之一上的代表、可立対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的組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部员会的組大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检調査院检郡長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間隔、一東代表团または三十名上的代表、可书面立対国务院和国务院会議会、訪問员会的会議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会询机関連书面回答复、臨主席团会议上口团会议上条者有関連的专门委任员会会议上国团会议上口头応答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国表意见。
第十七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時速、代表的好関係国机関連立询问、由有関連机関係審議議議小組または代表团会议上行行説明。
第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進行行選択举和通過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無记名投票法または者举手表决方法
第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時間時間、再当是二民族代表親問題定的収译。
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開举行;在重要的時間、经主席团和最高議团团長会议决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また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立的対四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的办事机部交由事関関係机関連、組织研究評理委員负责回答复。
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
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権利。
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由下列人员組成:
委任员NL、
副会長员TTL男、
事務総長、
何人かのメンバー。
常务団员会的組メンバー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から代表中選出。
常务団员会的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執行机関連、审判机関連和检調査机関連职务;如果支持任职务、必须向常务委任员会司去常务部员会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任员会委任员TTL主持常务結员会会议和常务結员会的工作。
臨臨务結员会会長副大会员TTL中推選択部代表大会员NL的职务、直到団员NL恢复州冢复州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員出新的员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任员会的委任员NL、副委任员NL、秘书TTL組成委任员TTL会议、全常务譲渡员会的クリック员会的選択作:
(一)决定务委任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対向常务譲渡员会立的议案和質询案、决定交由有関連的专门委任员会审议または提请常务称员会議会议审议;
(三)指導和协调入专门称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的理常务譲渡员会∥他に談作。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任员会表立代表资格审查団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任员会的主任委任员、副主任委任员和委员的人選択、由雄员NL会议在常务結员会組员中提名、常务部员会会议通越。
第二十七条常务譲渡员会設定立办公厅、在秘书長领導下工作。
常务団员会設定副秘书
第二十八条常务譲渡员会可根入百二立工作部员会。
作委任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結员由章员NL提请常务委任员会任免。
第二十九条常务譲渡员会会议由合员長召集、一般两TT月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常务譲渡员会举行会议的時間、可由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派主任または者副主任議席会议、ρ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常务譲渡员会审议的法案和私別议案、由常务結员会以基構成员的過半数通過。
第三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专门委任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任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検院、見向常务団员会立巕常务称员会职称范围审议、Orer先交有関連专门委任员会审议、立报告、再提请常务委任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団员会組员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立员务称员会职首范围内的议案、由団员委任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在常务委任员会会议期間隔、常务結员会組成人员十人者、見向常务委任员会书面立対国务院和国务院委員部、四务员会的性询案、由司员由受質询机関連的领導人在常务譲渡员会会议上国者有関連的专门結员会会议上口头回答复。在专门委任员会会议上回答复的、提徳询案
第三十四条常务譲渡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時速、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工作报告。
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部员会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民族委任员会、法律委任员会、财政经济委任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結员会、外事委任员会、华侨章员会和一人民代表大会认是丞立代表大会领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時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领導。
委員专门委任员会由主任委任员、副主任委員员入人和委員员委員人委員会成。
部主任员和結员的人選択、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オーバー。在大会闭会期時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名补任任命专门员由委任员TTL会议提名、常务委員员会会议通オーバー。
第三十六条別专门結员会主任委任员主執任员会会议和章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任员协助主任任员工作。
と专门部员会は、任命专家は人を是顾问;顾问は列席专门称员会会议、
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任免。
第三十七条別专门結员会的工作如下: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または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交議的议案;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または者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立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また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职権范围内同本委任员会有関連的议案;
(三)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交付的加认是同宪法、国相目目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XNUMX部、四章员会的命令、相談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务委任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下报告;
(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または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交付的問題询案、听取受位询机
(五)対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また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职権利范围内同本結员会有関連问题、調査行调查研究、下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与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単年条例、向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法律審员会議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または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審議员会立的法草案;ر別专门結员会就有関連法草案向敬審员会立意见。
第三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また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可組织対立委員问题的调查委任员会。调查団员会的組织和作、由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部员会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任任期五年、外每会議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開始、到下会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是止。
第四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法和法和法、憲国家秘密、と在自己参加的生産物、作和社会活PL中、协助宪法和憲法適用。
第四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当原選択举単位和人民議密切联系、可列席原選択举単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定人民的意见和要求、甲是人民服务。
第四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О他来代表的职务的時間時、国家根取する际交渉给予する当的补贴和物的上的支援。
第四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的構成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会定会议上的
第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時間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许可、不受捕捕または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是犯行犯被拘留、执行拘拘的公安机関連性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オル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部员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者原選举単位的监督。原選举単位有権罢免自己選択出的代表。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選举単位以母代表的過半数通オーバー。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間隔、经集団組员的過半数通越、して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出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的出席会議议または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団员会益案。
第四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選択举単位补選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時間、代表大会代表。

©2020Guodong Du and MengYu。 全著作権所有。 GuodongDuおよびMengYuの書面による事前の同意なしに、フレーミングまたは同様の手段を含むコンテンツの再公開または再配布は禁止されています。

中国正義オブザーバーに関する関連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