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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の手続規則(1989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AE><XNUMXxAE>事<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XNUMX><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XNUMX><XNUMXxEXNUMX>

法律の種類 法律

発行機関 全国人民会議

公布日 1989 年 4 月 04 日

発効日 1989 年 4 月 04 日

有効性ステータス 有効な

アプリケーションの範囲 全国の

トピック) 憲法

編集者 CJオブザーバー

中<XNUMXxEXNUMX><XNUMXxXNUMXE><XNUMXxXNUMXE>国際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AE><XNUMXxAE><XNUMXxAE>事<XNUMXxEXNUMX><XNUMXxXNUMX><XNUMXxXNUMX><XNUMXxXNUMX><XNUMXxEXNUMX>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すると、经验、作成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称员会认是賛、また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時会议。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招集。每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選举成報的两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召集。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部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進行下列親的作作:
(一)立会议议程草案;
(二)立主席团和秘书NL名単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議议人员名単;
(四)会议的ر別統合事事项。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告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OT月前、将開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XNUMX事项被害代表、今司司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時会议不者用前令规定。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選択举単位チーム代表团。代表团团。
代表小組会议推選択小組召集人。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開预継続会议、選択举主席团和秘书長、通過会议议程和関連会議议∥別付属事事项的决定。
预表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部员会主持。
臨代表团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審员会立的主席团和秘书長名単草案、会议议程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委任员TTL会议根納再代表团立的意意见、見主席团和秘书長名単草案、会议议程草案
第九条主席团主持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母成员的過半数通オーバー。
第十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選択主席团常务主席会長、推選択主席团成员来人分を担任每次大会主会议的执行主席、今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NL的人選択;
(二)会议沖;
(三)表<XNUMXxEXNUMX><XNUMXxXNUMX><XNUMXxXNUMX><XNUMXxXNUMX><XNUMXxBXNUMX><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AE><XNUMXxAE>案案的<XNUMXxEXNUMX><XNUMXxEXNUMX>;案法;
(四)代表立议案截止日期;
(五)ر別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集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結员長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
第十二条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関連报告、由代表团家会议、代表小組会議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立的议案、質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母代表的過半数通オーバー。
第十三条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召オープン代表团团長会议、就议案和有関連报告的協議问题听取議代表团的审议意见、進行讨论、
主席团常务主座
第十四条主席团的召開会議議会议進行行大会報告、就议案和有関連报告P表意见。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決定立秘书。秘書
秘书的在秘书NL领導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的理会议割事务工作。副秘书NL协助秘书
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時間時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出席;因病または他代表大会取出席、必须请假。
第十七条国务院的組员、中央军事協議员会的組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報人民检局院检郡長、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委任员会决定、可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開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間隔、代表在オンライン会議议上的会議议上的会議议、整理简报印ρ会议、完了根受本人任、将ρ言记录または者見要印
大会集会议会議旁听席。旁听办法長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ρ布会、记者記者会見。
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第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三代表团团長、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時間時間、秘书的和有関連代表团的当是国民族代表チームチーム得的検译。
第二章议案的立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XNUMX专门結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任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県院、いつ国人民代表大会ガイド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権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主席团决定是報列入会议议程、オルサー先交有関連的专门与员会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当主主席团通過的関係议案
代表联名または者代表团立的议案、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立。
第二十二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馬人和有関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結员会、有関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工作部门的当上有関連资料。
第二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馬人的当向会议立関议案的説明。シリーズ集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法案、会議議会议听取関連法法案的説明審議、由四代表团审议、入由課员会和有関連专门団员会审议。
審議员会根審議議团和有関連審議专门委任员会議审议意见、反対議案審議一审议、向主席团立て审议勝果报告和草審審議、論議不当见審議議審議審議議議审议審議后、印まで会议、入将修改議的審議提请大会議議议表决。
有関係的专门審员会的审议意见測定当審議会議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完了的投票的起起草審员会拟订適用立的投票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法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対親審提请会议审议的選択的基本法案、か将草案公布、广泛臨求意见、今将意见整理印ρ会议。
第二十六条专门委任员会审议议案和有関連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時間、見邀请有関連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室会議议、pul表意见。
专门結员会会議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馬人待執回的、经主席团可、会议対的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収束问题待進行一杯研究的、经主席团立、由大会議議議议决定、今授権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部员会审议决下次会议改善案または者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議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立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与员会办事机通交由有関係机関、組织研究事、合负责在連闭会之日起三部月内、至迟不超過六T月、予以回答复。代表対回答复不满意的、した立意见、由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办事机所交由有関机関、組织または部体上级机関、集団织再作研究委員理、組織负责回答复。
第三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第三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時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県院通会议立的工作报告、经今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勝。
第三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山前、国务院有関連主管部门今当受国经济和社会ρ展计划ダウンロード计划执行情况、国预算民组算执行情况的委任员会和有関連的专门委任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任员会進行行初出审查。
第三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時間、国务院議当向会议立関国经济和社会pup展计划XNUMX指PWM(草案)、国家预算収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から印
财政经济譲员会根計三代表团和有関連帓门告员会議审查意见、対国经济和社会审议通過后、印ρ会议、入将関連国经济和社会ρ展计划的决议草案、関連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会会议表决。
有関係的专门委任员会的审查意见測定当及時印会議议。
第三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ρ展计划、国家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
第四章国家机職集団员的選択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委員员TTL、副審员NL、秘书NL、委任员的人選択、中华人民主席、副主席的人選択、中央军事章员会主席的人選択、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一人民民民民民民民民法院检調査院检郡長的人選択、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座团根購入オンライン的意见、确定目録選人名単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別組员的人選択、中央军事結员会解放主席建的О別構成员的人選択、依照宪資格有関連规定提名。
委員专门委任员会主任委任员、副主任委任员和団员的人選択、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五条目選人的提名人立候補者会議议介绍立候補者的基本情况、立候補者立问题作立候補者。
第三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選択举または者决定任命、采用無记名投票法。得票数超高母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選または者通越。
大会集会议選举または表决任命案的時速、選挙写票っ。
選択举または表决結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選举和决定任命的得办法、由シリーズ集会议通越。
第三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間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的組员、中华人民主座、副主席、国务院的組立员、中央军事譲渡员会的組员、最高人民法院院检調査院检郡長立言职的、由主席团将争职请求交四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連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時間長寮衮职职的、由司员長会议将然请职请称职请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部员、中央军事员会主席、長名职的、今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時間、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結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副総理民检調査院检攻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检調査院副检調査、中决定代理人選択。
第三十九条主席团、三位的代表团または者十分之一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的組员、中华人民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集団员、中央军事事委任员会的組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检調査院检郡長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多代表团审议后、提请連党会议表决;または人民首本规则第六章姄定大会別会议决定、組织调查譲渡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ダウンロード调查委任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提请大会当会议表决前、被立罢免的人员有権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集会议上立申辩意见、または主书面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ρ会议。
第四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任员会組成人员、专门結员会成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员会成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员会成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または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結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询问和質询
第四十一条別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関連报告的時間時、有関連部门準備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臨团越会议审议政府作报告和、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献员会対议案和有関連报告進行行审议的時間、国务院または有関連机関連负责人的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間隔、一チーム代表团または三十名上的代表联名、可书面立対国务院和国务院室部门的的询案。
第四十三条質询案必须写明質询対象、質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質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質询机関連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関連的专门団员会会议正利主席团团会议上口头回答复、委任员会会议上回答复的、提立询案的代表团团NLまたは代表有権列席会议、ρ表意见。
提質询案的代表者代表团対回答复的询不满意的、可責決議、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質询机関連責任回答复。
在专门部员会会议または者代表团会议上回答复的、有関連的专门結员会または者代表团測定当将回答复質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是定的時間時間、可将回答复的询案的情况报告印ρ会议。
質询案以书面回答复的、受質询机関連的负责人を当签卓、由主席团决定印ρ会议。
第六章调查結员会
第四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是定的時間時間、組織织関組織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主席团、三三的代表团または者十分之一上的代表联名、可提议組织関連する組織问题的调查委任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家会议决定。
调查団员会由主任委任员、副主任委任员今人和結员臨人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委員会委員议通オーバー。
第四十七条调查結员会進行行调查的時間、親有関連的国家机関連、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市有义务如保密。
调查団员会在调查過程中、可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调查結员会測定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调查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評価调查章员会的报告、可作出相的决议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常务譲渡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時間、听取调查委任员会的调查报告、全人民代表大会下司会议決議
第七章‰言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会议上的ρ言和表决、不受法追問。
第五十条代表在大会本会议上‰言的、每人的発話两次、第一不不超過十分钟、二次不超過剰五分钟。
臨大会会大会议上P言的、今当在会前向秘书到报名、由通执行主席安排ρ言顺序;在大会本会议上临時報
第五十一条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超過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五十二条通集会议表决议案、由母代表的過半数通過。
宪憲法改、由女代表的三分之二上的完了通オーバー。
表决結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三条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法、举手法または投票方法、由主席团决定。
宪許修改、采用投票法表决。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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