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関連する内地与香港特的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法释О202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関係内地与香港特的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加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官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作出如下补充安排:
一、《安排》所指执行内地オル人香港特的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プログラム释是達成认可和执行内地または者香港特恵区仲裁許可决的程序。
二、将《安排》序如第一条修改是是:“根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行政区(許可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取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一、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商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いつ本安排。」
三、将《安排》第二条第三宮和改是:“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エントリ地または者可供执行财的的、申请人的分襲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两地法院裁判所执行财生産的总额、不得超過権决确定的数额。」
四、在《安排》第六条中增加一条作是第二令:「有関連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または強制之后、した依申请適用按照执行地法规定采取管法法法法法」
五、本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発、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官区公有関連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効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