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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の仲裁法(2017)

仲裁

法律の種類 法律

発行機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任委員会

公布日 2017 年 9 月 01 日

発効日 2018 年 1 月 01 日

有効性ステータス 有効な

アプリケーションの範囲 全国の

トピック) 民事訴訟 訴訟法 仲裁と調停

編集者 CJオブザーバー

中<XNUMXxEXNUMX><XNUMXxXNUMXD><XNUMXxXNUMXD>人民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ディレクトリ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仲裁結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节開庭和裁决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执行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保证経済、及時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権利益、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
第二条平等主義的公民、法人和しく他の構成织之幅ρ生的合同纠纷和再度财的権利益纠纷、可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許可仲裁:
(一)婚姻、収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的当由行政机関連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試当許可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外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任员会不予事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者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しかし仲裁协议無法的更。
第六条仲裁委任员会測定当由当事人协议選択定。
仲裁不適合行级適合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的当根仲事は、公平法规定、公平法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交行行、不受裁机関連、社会团体和TT人的干涉。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オル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任员会または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完了攀または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取取纠纷可根取取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見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結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仲裁委任员会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観測的市設定立、也可根行政の住立、不按行政区划層層立立。
仲裁裁员会由前証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構成门有商部门和商会議一構成建。
裁定仲裁部员会、裁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仲裁委任员会測定当具・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エリア和章程;
(二)有鋭的财
(三)有招結员会的組メンバー员;
(四)有感任的仲裁<XNUMXxEXNUMX><XNUMXxXNUMX><XNUMXxXNUMX>クロ。
仲裁委任员会的章程
第十二条仲裁委任员会会長任者、副主任二至四人和結员七至十一人組成。
仲裁委任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任员由則、经济贸易专家和有エントリ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任员会的組员中、法、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
第十三条仲裁委任员会は、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測定当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過国家を一法职业资格考试法职业资格、外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弁護士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XNUMXxEXNUMX><XNUMXxBB><XNUMXxBB>ア八年的;
(四)法学工作研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知识、から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有具有高级职称または业地的。
仲裁裁员会按照不同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四条仲裁委任员会入立机関連、与行政机関連有隶、関連系。仲裁委任员会之幅也没有隶化系。
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編。仲裁委任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結员会的自律構成织、根取员対仲裁結员会決ピン集団员、仲裁员的违纪行是正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勤有関連规定生成仲裁规则。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勝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令和以О別书面路在纠纷ρ生前仲裁纠纷ρ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プロトコル有具有下列内容:
(一)<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EXNUMX>籠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BXNUMX><XNUMXxAXNUMX>;
(三)選択的仲裁結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不有効:
(一)約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無民事行是能力人または者限制民事行是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取采取胁迫兵、迫使対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対仲裁事项または者仲裁委任员会没有約定または約定場确的、当事人を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通存在、合同的変更、鍵、终止または者無定、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有効力。
仲裁庭有権利确认合同的有効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対仲裁协议的有効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员会作出决定また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者人対仲裁协议的有効力有异议、試当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立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対華XNUMXカ条事人申请仲裁を言います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XNUMXxEXNUMX><XNUMXxXNUMXD><XNUMXxXNUMXD><XNUMXxXNUMXF><XNUMXxXNUMXF><XNUMXxAE><XNUMXxAE><XNUMXxAE>;
(二)有的的仲裁请求和事益、理由;
(三)領)仲裁結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定委員仲裁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降副本。
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的当ダウンロード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的、年龄、职业、工作単位和イングランド、法人またはその他の構成织的名、領和法定代表人または者名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
(三)证出和证提出来源、证人姓名和建。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任员会収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是正合受理条件的、当事者当事者、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任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仲仲裁规则规定的慣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執将仲裁请书仲本仲裁规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収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裁定委員规则规规则规定的得规则规申请人未提交回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進行行。
第二十六条義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肢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理后、今在首次裁判所所交仲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判事驳回起诉、しかし仲裁协议取され在首次開放庭前未対人民法院受理問題案立异议的、视是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は仲裁仲仲裁请求。被申请人は承认仲裁请求、有権上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受け当事人因的取当事人的行是または他申、可能使任决不能执行または者难以执行的、して申请财的保全。
商事人申请财執行保全的、仲裁与员会見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勤有関連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判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対応保全所財産受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相談托律师和別代理人取行仲裁付Ⅴ結托律师和刻別代理人取行仲裁付员会提交授権委托书。
第二节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十条仲裁庭仲裁仲裁员または一名仲裁员組成。由三名仲裁员組成的、設定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员コン成仲裁庭的、今一自選択定またはその自委托仲裁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商選択定または。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仲裁由一名仲裁员完了仲裁庭的、試当由当事人共同選択的または者共同結托仲裁委任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クライアント内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法または者選択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任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組み合わせ成后、仲裁与员会測定当将仲裁庭的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評価立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または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鉢;
(二)与本案再害関連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О別関係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または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立回避申请、当事者と説明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立。
第三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任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任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時、由仲裁結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または仲仲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選択定順者仲仲仲裁员后、当事人は请求已進行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報部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は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Orer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今依法承承道责任、仲裁委任员会的当将О除名。
第三节開庭和裁决
仲裁人协议不開庭的、仲裁庭加根審仲裁申请书、司法辩书以復【その他作作出任决。
第四十条仲裁不公開仲裁。当事人协议公開的、公開開取行、しかし涉及国家秘密的あり。
第四十一条仲裁委任员会見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効内将開庭日期通知仲裁人。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無利理由不到庭または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是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無利理由不到庭または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任决。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はその対自己的主张挙证提出。
仲裁庭认是有福収集的证入手、可自行収集。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対专门性问题认是仲鉴定的、加交由当事人約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被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取当事人的请求または仲仲裁庭的距離、鉴定部门を当面鉴定人参加開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見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五条证取尋問在開庭時出示、当事人的取尋。
第四十六条在证提出可能灭失オル者以后难以取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请证申順。当事人申请证提出保全的、仲裁委任员会応当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審的基部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権利仲辩论。辩论终結時、首席仲裁员オル者独任仲裁员を上突き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処理当将開庭情况记入笔录。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一緒仲裁参与人签名または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事人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
第五十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可的、可根仲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仲仲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清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今当時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裁的作成调解书またはまたは者根取协议的結果生成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我
第五十二条调解书測定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結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任员会印章、送达戸事事人。
调解书经勝当事人签補償后、即襲生法力力。
在调解书签収前当事人反忌的、仲裁庭栞時間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裁决測定当按照仲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仲裁员的不適応见可记入笔录。仲裁庭許可構成求意见時、裁决決定当按首室仲裁员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今見明仲仲裁请求、争议事益、裁决裁、裁决結果、仲裁费用的负任和裁决日期。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譲渡员会印章。
第五十五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時、ر中事事は已经清楚、可就的部分仲裁决。
第五十六条対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または者仲裁庭已经裁决しかし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补正;当事人自容到仲决书之日起三十日补正。
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ρ生法律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立证取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見向仲裁結员会執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開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XNUMXxEXNUMX><XNUMXxXNUMXD><XNUMXxXNUMXD><XNUMXxXNUMXD><XNUMXxXNUMXF><XNUMXxEXNUMX><XNUMXxAE><XNUMXxAE><XNUMXxAE>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入仲仲裁协议的范围または者仲裁委任员会
(三)仲裁庭的集合または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購入的证提出是伪造的;
(五)対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取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案時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容、枉法裁决行是的。
人民法院经組み合わせ成合议庭审查核適合决有前尽规定情形之一的、検閲定引销。
人民法院认定取得裁决违背社会公益的、取取消定引取销。
第五十九条事人申请閉鎖销裁决的、これ自収到め决书之日起六四月内立。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判所の在受理奥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
仲仲仲仲仲仲仲重新仲裁事仲仲仲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仲裁恢复閉鎖销程序。
第六章执行
事件申请的人民法院被当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訴訟法訴訟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判执行。
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立证出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宮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組合议庭审查核
第六十四条談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ここで事人申请閉鎖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判決定排除执行。
取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判決定恢复执行。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再和海事中ρ生的纠纷的仲裁、購入本章规定。
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結员会可由中国国际商工会議织設定立。
涉外仲裁委任员会会長任者、副主任表人和委任员入人組成。
涉外仲裁委任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結员可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任员会可から具有法、经济贸易、科学技的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提出保全的、涉外仲裁委任员会が当当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を適用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的仲裁庭仲裁開庭情况记入笔录、オル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由当事人和△仲裁参与人盖章。
第七十条当事人立证取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尽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組合议庭审查核加、裁定執销。
七十一条被申请人立证出证明涉外仲裁決定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組合议庭审查核
裁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任员会作出的ρ生の関係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执行人オルンリン财プ不在中华人民民领域内执行。
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则可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勤有関連规定生成。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法律仲裁時効有规定的、法的仲裁時効没有规定的、時効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議仲裁规则前、仲裁結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勤有関連规定可生成仲裁暂行规则。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応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収取仲裁费用的办法、費用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七十七条劳PIN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群织円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許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本法発前行為的有関連仲裁的规定与本堅规定相啓触的、以本法是仲。
七十九条本法発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観測的市和つの別的区的市立的仲裁机権、我当依照本管有関連规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的、自本法務之日起精满一年時终止。
本法発前決定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ر別仲裁机的、自本法発之日起终止。
第八十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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