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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国判決の承認と執行に関する中国の裁判所の判決:(2015)E Wu Han Zhong Min Shang Wai Chu Zi No. 00026

ケース番号:(2015)E Wu Han Zhong Min Shang Wai Chu Zi No. 00026([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

ハイライト:

米国と中国の間で締結された相互承認および執行に関する二国間条約または国際条約がないという事実にもかかわらず、原告は、米国の裁判所が以前に中国の裁判所の決定を承認および執行したことを立証し、したがって、裁判所は相互の存在を認めますXNUMXつの州の間の関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XNUMXxEXNUMX>市中<XNUMXxEXNUMX><XNUMXxBA><XNUMXxAXNUMX>人民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00026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XNUMX>武武<XNUMXxEXNUMX><XNUMXxEXNUMX><XNUMXxEXNUMX>セプ中民商外初字第XNUMX号

申请人:刘利、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湖滨农垦集团公司一分场宿舍90号。

委任托诉讼代理人:陈观林、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陶莉,女,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5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7栋4层A室。

委任托诉讼代理人:陈弁護士、湖北山河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童武,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5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7栋4层A室。

委任托诉讼代理人:陈弁護士、湖北山河律师事务律师。

申请人刘利与被申请人陶莉、童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3月15日组织听证会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刘利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观林,被申请人陶莉、童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到庭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利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09年2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申请人以150000美元的价格将其在美国JIAJIAMANAGEMENTINC50%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在申请人依约支付125000美元后,被申请人携款潜逃。申请人在当地报警未果后依法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第EC062608号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125000美元及审判前(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利息20818美元和审判成本1674美元,总共147492美元。该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未按判决履行。被申请人现居住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5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7栋4层A室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美国法院作出的EC062608号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利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裁定:1、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2、依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内容强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25000美元及审判前(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利息20818美元和审判成本1674美元,总共147492美元,计人民币940040.26元(以2015年9月12日汇率)和2015年5月25日至执行终结前的逾期利息;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被申请人陶莉和童武陈述意见称、1、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シリーズEC062608号判决在中华人民公境内不具有事長、届;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股権利転让协议》真適用、合法、有、

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陶莉与申请人刘利于2013年9月22日在美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陶莉将其持有的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登记的JIAJIAMANAGEMENTINC50%股权转让给刘利。刘利先后在2013年9月22日、9月25日向被申请人付款12.5万美元。被申请人童武系被申请人陶莉的丈夫,申请人刘利提交的童武银行账户信息显示其银行账户在2013年9月14日至10月16日期间有12.5万美元的进账。后申请人刘利以两被申请人利用虚假股权转让事由获取其12.5万美元钱款为由,在2014年7月17日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EC062608。2014年10月7日,美国Rolan送达公司就被申请人陶莉、童武在美国境内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等出具调查报告。申请人刘利在美国的委托律师按调查报告所载两被申请人地址邮寄送达诉讼资料未果。2015年1月8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法官WilliamD.Stewart作出公告命令,决定该案相关传票、通知通过在《圣盖博谷论坛》(SANGABRIELVALLEYTRIBUNE)上刊登公告方式送达。该送达公告随后于2015年1月15日、1月22日、1月29日和2月5日连续四次在《圣盖博谷论坛》上刊登。2015年7月24日,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法官WilliamD.Stewart作出缺席判决,该法庭认为两被申请人已按程序收到传票,而未出庭回应申请人之起诉,构成缺席。因此,法庭就本案所涉事项判决被申请人陶莉和童武连带偿还申请人刘利12.5万美元并承担判决前利息20818美元(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按日息34.24美元计算),且应支付费用1674美元,判决金额共计147492美元。申请人刘利在美国的委托律师在判决当日就上述判决办理了判决登记通知手续。申请人提交的《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案》(载《中国法律期刊》2010年1月)报道记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产品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已获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本院认是: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所决、裁定、議中华人民司人民法院判冤的、可由当事人来向中华人民公有管辖権利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位由外国法院依照国与中华人民公缔判华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対申请または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原则裁判所行审查后、认是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基本则裁判所国主裁、安全、社会公共権的、裁定承认ǎ力、求执行的、ρ出执行令、依証本法有関連规定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陶莉、童武在湖北省武汉加拥有房法、本院作是加申请人财和经常執行地法院、対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権。

申请人刘利在向本院递交申请承认和执行申请书時、已向本院提交经证明無误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作出的编号EC062608判决的フォーマット。因美国同我国之時間合未缔結也未共同参加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国际条約、申请人的申请判判報以请的答的惠関連系原则第一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可认定被之幅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関連系(米国と中国の間で締結された相互承認および執行に関する二国間条約または国際条約がないという事実にもかかわらず、原告は、米国の裁判所が以前に中国の裁判所の決定を承認および執行したことを立証し、したがって、裁判所は相互の存在を認めますXNUMXつの州の関係)等時、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判决系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時有関連コース権転让的合同関連系作出、承认告民事判决容不违反我国法事対两被申请人辩称的未接到美国法院議诉讼告的辩称判審、经审查、被判决中已明确记取案判决系缺席判决、申请人取行调查、法院准许公告送达命令、报纸事件審的送达公告等证明文件、判确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已対两対两被申请人主张的有関《股権転让协议》真当、合法、有有効、不当当向申请人返取権権転让价書的辩称主张、審本法廷司法协判対上権体権义务関連系的审查、在相関連美国法院已就執行出判决的情况下、対被申请人的審项辩称主张本院亦不予以章。対申请人主张的2015年5月25日美国法院判决日至执行终結前的逾期利息、不入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范畴、本案中不予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一節第(十一)项、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関係する用<中华人民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一一、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一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承认到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

二、驳回申请人刘利的О他请求。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人陶莉、童武负担。

审判線赵千喜

审判员余杰

审判员熊艳红

二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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